融券权益补偿小知识——配股配债篇
案例:投资者小王于2022年3月1日融券卖出成都银行(601838)5000股,2022年3月2日为成都银行(601838)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权益登记日,截至权益登记日,小王尚未归还成都银行(601838)的融券负债。
权益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应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因此,该笔融券卖出合约涉及的权益补偿金额:
2.214*(120.92-100)/100*5000=2315.84元
即小王须在成都银行(601838)可转换债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对国金证券进行2315.84元的权益补偿,该补偿金额从小王信用账户扣收,不足扣收的部分,按照信用账户融资利率计算利息。
为什么要对配股、配债等权益
约定融券权益补偿?
投资者在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如发生相关权益,融券投资者尚未在权益登记日还券的应对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惯例,这一规定是必须的,有其内在合理性,以配股、配债等权益为例,我们来解释下为什么要约定融券权益补偿:
1、因投资者融券卖出了证券,如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情形,证券公司可行使配股、申购可转债的权利数量相应减少,因此证券公司对于配股、可转债等权益约定融券数量对应的补偿公式及计算金额,如补偿金额大于零,则投资者需要向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2、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如来源于转融通,按照《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在出借期间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同样须按补偿计算公式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权益补偿;
3、对于普通融券合约,如投资者不同意合同约定的权益补偿,可在权益登记日收市前了结融券合约。
1)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实施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发放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信用资金账户中被证券公司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A” 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97.861%,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
红利发放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被证券公司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万股×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97.861%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
每日计息额为3000×97.861%÷360=0.766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2)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证券A” 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实施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则补偿如下:
除权除息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A”融券负债由1万股变为2万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万股×(0.2+0.8)=1万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证券A”融券由1万股变为2万股。